本报南宁讯 (记者/骆万丽)为确保临时储存食糖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糖临时储存管理办法》,以规范操作流程、规范食糖临时储存管理,切实发挥稳定食糖市场功能作用。
根据《办法》,当广西食糖市场价格比全区制糖企业平均成本低15%并持续30天以上或自治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启动食糖临时储存工作。达到食糖临时储存条件后,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研究制订食糖临时储存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审批。食糖临时储存采取自治区财政贴息、银行给予贷款支持、制糖企业承担储存任务并自负盈亏的市场化方式运作,所储存的食糖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GB/T317-2018一级及以上、且为我区制糖企业以糖料蔗为原料生产的白砂糖,不包括外省区市的食糖和进口加工的食糖。
对于承担临时储存食糖的制糖企业,《方法》列出了明确的条件:在广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全资、控股或租赁的储存库,储存库应符合商务部发布实施的中央储备糖储存库资质条件标准;租赁储存库的租赁合同到期日应在储存任务存储期满1个月以后;能够确保临时储存食糖的安全和承担储存到期后自行处置食糖的盈亏责任;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临时储存食糖入库数量与储存计划差异控制在储存计划的1‰以内。储存计划下达后,制糖企业应按时保质保量落实,不得调整、更改、拒绝或拖延实施。企业应严格临时储存食糖在库管理,将临时储存食糖存放在符合储存条件的仓库,并将临时储存食糖与企业经营食糖分开存放,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管护、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临时储存食糖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未经批准,任何承储企业不得动用临时储存食糖,不得擅自串换临时储存食糖品种,不得虚报临时储存食糖数量,不得自行变更临时储存食糖地点。为实施市场调控,或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需要动用临时储存食糖,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商有关部门和承储企业,提出动用临时储存食糖的计划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组织实施。临时储存食糖存储期满后,由企业自主销售,自负盈亏。
据悉,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针对自治区政府为了保障食糖市场价格稳定运行而临时储存的食糖。国家工业临时储存食糖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