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部门责任分工制
■严守严禁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高压红线
■建立县级项目计划提前安排制度
■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及时监控
■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支出情况督促和指导
■贯彻落实《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本报南宁讯 (记者/韦继川)近日,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通知,出台6条措施防止中央和自治区层面扶贫资金闲置,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据了解,中央层面的各类扶贫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实现现行标准下脱贫攻坚目标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资金、纳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资金、其他行业扶贫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等资金共计42项资金。
自治区层面的各级财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中央资金范围,考虑地方政府债券、东西扶贫协作等各方面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共计59项资金。
为此,自治区出台6条措施防止中央和自治区层面扶贫资金闲置。
一是实行部门责任分工制,由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各项目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抓好纳入财政扶贫资金清单的各项资金监管。组织开展“抓系统、系统抓”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
二是严守严禁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高压红线。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出现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倒查责任,从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业务责任人到审核决策的负责人一律追责。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资金保障专责小组牵头对扶贫资金使用和支出情况实行常态化奖惩制度,对资金支出进度快、使用效益高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对支出进度排名靠后、资金闲置严重的县(市、区)通报批评和约谈。
三是建立县级项目计划提前安排制度,县级必须足额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每年11月底前,县级在认真测算下一年度扶贫资金规模(原则上按本年度资金总量增加20%测算)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库中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待上级相应批次资金下达后即可动工实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区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的通知》要求,及时排查和处理脱贫攻坚工程项目招标标准“层层加码”和自行增设审批环节等问题。
四是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各项目主管部门配合,通过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及时监控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规范使用等情况,及时预警资金支出进度滞后等问题。
五是自治区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主管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支出情况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分析和解决机制体制方面的因素,减轻基层负担。市级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对资金项目有关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销号,并举一反三、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和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六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今年1月18日印发的《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动脱贫攻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容错纠错工作程序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