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命:
张晓伶(女)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覃龙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易妙(女)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免去:
覃龙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刘建宁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
免去:
兰志才、朱东风、张裕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谢忠文、陶洪新、吴波、罗华(女)、阙海、黄常乾、王国韶、谢涛、何胜钢、李小龙、姚建边、何兆力、曾涌、林一宇、刘钢、徐晓文、蒋巍、华成斌、冯孟锦、黄建国、谢立平、韦敏观、覃业强、张建宁、吴然、周斌、曾涛(女)、王伦锋、肖正勤(女)、邓炳辉、吴永良、辛宗明、梁智俊、任超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韦义、朱晓华的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邓学松、周永祥的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