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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类职业资格可与职称有效衔接

广西日报2019-03-27 10:01:25

  本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3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已正式印发,对我区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对三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进行了明确,三类职业资格分别为:准入类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已取消许可和认定的部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通知》中已明确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建立对应关系的名称范围、对应系列及层级,任何行业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将范围扩大或擅自调整;而且对应关系应是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非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不属于《通知》所指范围。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区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皆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对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这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明确其仍具备合法资格,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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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骆秋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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