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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

广西日报2019-02-18 09:39:1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以下简称“两个健康”)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短板,全力支持广西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扎实推进富民兴桂事业、建设壮美广西、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区力争实现:

  ———民营经济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以上,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以上,民营经济进出口额年均增长5%以上,民间资本投资年均增长14%以上,民营经济新增城镇就业人口100万人以上。

  ——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300万户以上,新增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10万户以上,2家以上民营企业在A股实现IPO上市,培育年营业收入10-99亿元民营企业75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民营企业20家以上、超200亿元民营企业5家以上、超300亿元民营企业3家以上,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5家以上,以民营经济为主导的产值超1000亿元的产业10个以上。

  ——创建民营经济示范市3个以上、示范县(市、区)10个以上、示范乡镇100个以上、示范园区3个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民营企业技术中心突破300家,自治区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民营企业50家以上。

  到2025年,全区力争实现:

  ——民营经济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保持在7.5%以上,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以上,民营经济进出口额年均增长6%以上,民间资本投资年增长15%以上。

  ——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超过400万户以上,新增在A股实现IPO上市民营企业10家以上,培育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民营企业250家以上、超100亿元民营企业100家以上。

  二、着力减轻税费负担

  (一)推动减税降费。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牵头负责)。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降低用地成本。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在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向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以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仓储物流、冷链物流和生产性服务业中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三)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范围及规模。经认定的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电力用户和服务业龙头企业可参与市场交易。允许转供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指导符合条件的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农产品冷链物流等用电价格实行优惠。按不需量计费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基本电费按实际需量收取。(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降低物流成本。实行ETC通行费优惠政策。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逐步取消全区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五)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在现行政策下,对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广西企业,在全区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支持。对广西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和企业“海外仓”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广西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海外仓”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牵头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与国内外工商社团联系交往,引导民营企业扩大境外商务合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商联、广西贸促会牵头负责〕。定期发布国内外展会信息,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扶持跨境电子商务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牵头负责)。支持成立广西国际商会各行业商会,带动会员企业集群式“走出去”。(广西贸促会、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

  (六)支持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后补缴原有的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牵头负责)。“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残联牵头负责)。对有上市意愿的民营企业进行辅导,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申请上市的后备企业,给予财政补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牵头负责〕

  三、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七)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能力,完善“4321”风险分担及代偿补偿机制(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完善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全面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实现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林业局牵头负责)。鼓励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度达到一定条件的单笔融资业务担保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风险补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八)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可采取参股、出台优惠政策等形式给予支持。加大区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引进力度,遴选一批成长前景好、亟需资金支持的初创型企业向创投企业推介,引导创投企业加大对广西投资力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设立或增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行转贷给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依法设立存续满2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牵头负责)

  (九)化解流动性风险。政府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纾困基金,重点解决广西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大股东股权质押平仓风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牵头负责〕。鼓励各地建立企业专项转贷资金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建立首期转贷资金,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自治区财政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充到各设区市、县(市)的企业专项转贷资金,保障各地民营工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到期贷款过桥转贷(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续贷政策,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广西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完善考核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规开展续贷业务(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设立总规模达到千亿元的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支持自治区内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十)明确信贷投放导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民营企业,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倾斜;帮扶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停贷。(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一)深化“银税”合作机制。以纳税信用及纳税记录为主要依据,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纳税人凭借自身良好纳税信用快速获得银行授信。搭建“诚税易贷”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在银行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数据连接,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直办机制,实现线上银税互动合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二)发挥保险增信和分险作用。稳步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补助以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对民营企业的覆盖面,推进“银关保”便利通关服务模式,加大关税履约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力度。引导保险机构优化承保理赔,降低民营企业运行成本。(广西银保监局、南宁海关牵头负责)

  (十三)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作用。各地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机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可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探索推进政府采购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无缝对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

  (十四)争取国家货币政策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2019-2020年,每年筹措100亿元再贴现额度,专门用于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单张票面金额500万(含)以下和票面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不超过2个百分点的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票据优先办理;每年筹措1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合格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金额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建立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贷款的台账,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情况纳入MPA考核、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定向降准的考核,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五)推广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无缝对接,构建以核心企业为中心、辐射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企业融资模式,实现线上全流程、高效率、可持续的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六)推动成立广西民营银行。争取民营银行早日获批。引进区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建设基金小镇。〔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七)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事项中设置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八)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到2020年全面实现企业开办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进一步优化名称登记审核流程。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完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系统,简化注销登记程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九)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非禁即入”规定,做好负面清单与现行审批制度的衔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不得对民间资本另行设置附加条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负责)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补短板重点领域PPP项目向民间资本公开推介。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鼓励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牵头负责)。支持民营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参股或组建相关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一)支持民营资本开展并购重组。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民营企业注册地迁至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广西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深度融合,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牵头负责〕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军转民”“民参军”机制,完善“民参军”激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改制重组。设立军民融合综合服务平台,为“民参军”企业提供需求发布、政策咨询、资质办理、产品展示等服务,加强“民参军”企事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自治区军民融合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五、着力优化政务环境

  (二十三)加大“放管服”力度。持续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和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简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审批。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自治区审改办、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负责〕。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政府拒不履行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投资促进局,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牵头负责)。探索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工作机制。〔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五)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各地各部门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建设信息资讯、管理咨询、技术、金融、安全、环保、法律维权等服务平台(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成立广西“两个健康”促进会,运用市场运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精准化、专业化服务。〔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负责〕

  (二十六)强化环境容量支撑。分区域、分行业、分企业开展产出效益评价,各级政府依据企业评价结果综合利用差别化的用地、用能、价格、信贷、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建立煤耗指标调配机制,制定煤耗指标收储调配管理办法,对于关停淘汰落后整治类企业腾退出的煤炭消耗指标,由自治区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储、管理和调配,用于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重点项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业,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七)建设广西“两个健康”促进云。建设集法规政策援助、创新创业指导、金融服务、政商互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广西“两个健康”促进云,畅通政府与民营企业沟通渠道,推动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有求必应,有诉必理。〔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负责〕

  (二十八)构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对列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建立“信用警示企业名录库”,提醒违法失信企业及时修复信用、重塑信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开展市场秩序整顿规范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九)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每年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清理核查,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加快落实有关措施;依法依规不能办理的,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加大问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通过督办、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处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牵头负责)

  六、着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三十)开展重点产业专题招商行动。通过产业大招商,加快建设以高科技、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为特征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民营工业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奖励,对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已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等审批手续,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按审批文件的批准时间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时间建成投产,且建成投产时间在2018年至2022年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对引进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

  (三十一)深化强优民营企业入桂发展工程。加快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上市企业以及大健康产业、数字经济、大物流产业、新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向海经济等领域知名企业。每年召开世界桂商暨商会经贸文化交流合作大会、区块链技术国际论坛,开展知名民营企业广西行、桂商故乡行、侨商广西行等专题活动,引进一批合作项目。〔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

  (三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面向东盟的企业总部基地。利用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东盟商会领袖高峰论坛、中国-东盟企业家联合会等多双边机制,举办中国-东盟民间投资峰会,支持和吸引境内外企业入驻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企业总部基地。〔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广西贸促会牵头负责〕

  (三十三)加大广西民营数字经济建设力度。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据开发和创新应用服务。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在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数据中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广西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广西数字经济生活港、中国-东盟(广西)数字经济共享小镇等项目。〔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

  七、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三十四)建立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制度。建立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制度,每名领导至少各联系服务3家企业或商协会、3名代表人士,协调解决联系服务对象生产经营中的困难〔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牵头负责〕。引导民营企业家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守法经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走访联系服务对象2次以上,协商解决突出问题。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建言献策、参政议政作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三十五)加强服务情况考核考察。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人大代表专项视察、政协委员特约监督、专题调研内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牵头负责)。完善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组织深入民营企业调研机制,反映企业合理的诉求和呼声。〔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牵头负责〕

  (三十六)建立完善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党委、政府召开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人大代表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时,或举办其它大型活动,通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同时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召开“银行与民营企业”对接会议。(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八、着力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十七)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长效机制。建立涉企行政行为在企登记制度。建立民营企业法律磋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三十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安全。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每年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开展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力争实现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牵头负责)。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对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救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规范环保、安监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每年开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专项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

  (三十九)加强法治保障。加大对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清理力度,2019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平台。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法院牵头负责)

  (四十)妥善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政府部门欠账案件,建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通报制度和协调解决机制,把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广西建设考核(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法院牵头负责)。加强对政府机构失信行为的治理,每年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问题,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

  九、着力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

  (四十一)加强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将民营企业家培养纳入当地人才培养规划范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积极保障民营企业家培养专项经费,加大企业家教育培训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有计划地组织民营企业家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挂职锻炼,到各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脱产学习(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牵头负责)。深入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2019-2020年,全区培训民营企业家1万名以上;

  2021-2025年,对全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轮训2次以上,培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达6万人次以上。〔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

  (四十二)建立关爱民营企业家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荣誉和政治待遇激励,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家申报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对政治素质好、诚信守法、品质优秀的企业家,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常委、执委等政治安排中给予重点关注,为他们有序参政议政提供平台。(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

  (四十三)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保持艰苦奋斗精神风貌。开展争创强优品牌活动,引导企业家弘扬工匠精神。深入实施统一战线参与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千家民营企业扶助千个贫困村”、光彩事业广西行、广西统一战线“同心水柜”捐赠等活动,引导企业家干事担当,履行责任。(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

  (四十四)培养树立一批民营企业家典型。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每年选树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和创新型民营企业家(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自治区每五年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发布广西民营企业100强、广西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

  十、着力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领导

  (四十五)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两个健康”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其他成员齐抓共管,切实做到主动担当,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调整充实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市县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负责〕

  (四十六)加强统计分析和评估考核。将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统计范围,每季度公布民营经济运行指标(自治区统计局、非公办,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工信、农业、商务、海关等部门加强民营企业运行监测分析,每季度分析情况(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南宁海关牵头负责)。发布全区民营企业发展指数、小微企业成长指数、民营企业景气指数、民营经济季度发展情况分析、民营经济发展年度报告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牵头负责〕。每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牵头负责〕。将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自治区绩效办牵头负责)

  (四十七)加强强优民营企业培育。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分别制定强优民营企业培育计划,集中资源优势,对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实行重点扶持,推动企业加快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负责)。2018年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民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给予扶持〔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加大民营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力度,引导民营房地产企业整合医疗、养老、教育等资源,向城市生活配套服务企业转型,支持其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一代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领域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科技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四十八)完善“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激励措施。加强对小微企业发展和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作考核力度,表彰成绩显著的地区。2019-2020年,全区累计培育3000家“小升规”企业。每年表彰一批“个转企”“小升规”示范企业和民营强优企业。〔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四十九)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培育一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全年滚动申报、定期评审的工作机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科技创新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享受全流程、专业化服务以及培育政策和经费支持。落实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培育机构实施后补助政策,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每成功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适当奖补。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新获认定或批准建设为国家级基地的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牵头负责)。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评选自治区重要技术标准予以优先推荐(自治区科技厅、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开展“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对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自治区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支持〔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牵头负责〕。加强民营企业孵化基地建设,自治区扶持一批重点民营企业孵化基地,各设区市建立示范孵化基地2个以上,各县(市)建立示范孵化基地1个以上。〔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五十)发挥品牌激励作用。筹建中国-东盟商标品牌研究中心(院),2020年前全区建立3个以上商标品牌国际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的培训基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广西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组织获得知名商标品牌、中国质量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入围全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年度500强、全国行业品牌价值排行榜年度50强、广西品牌价值排行榜年度100强、广西行业品牌排行榜年度10强,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者区域公共品牌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给予奖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牵头负责)

  (五十一)引导民营企业组建行业联盟。引导支持民营骨干企业组建民营数字经济发展联盟、电商联盟、碳酸钙产业联盟、农业合作社联盟等一批产业联盟,开展专业服务,推动行业快速发展。〔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

  (五十二)开展民营经济示范市、县、乡和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制定激励措施,开展民营经济示范市、县、乡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有条件的园区创建示范园区,允许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在土地、财税、金融、人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五十三)促进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

  (五十四)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建立广西统一战线新时代讲习所;对尚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企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推动成立统一战线工作站、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实现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出资人及其从业人员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提升党组织的组织力,推行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党员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管理层联席会商、沟通协商机制,推动党建工作全面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自治区两新组织党工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十五)加强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将宣传民营经济工作列入全区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协调主要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相关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广泛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家宣讲,传播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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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骆秋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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