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年限认定和个人账户管理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从企业转到机关工作
之前工作年限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通知》规定,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在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除外)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期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此期间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其此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
企业转成机关单位后
退休人员可享受机关单位养老金待遇
《通知》规定,单位类别原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后确定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维持不变,从编制部门明确单位性质的次月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今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原单位类别不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原编制内人员,其按机关事业单位原有退休制度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并参加今后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编制内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
停发退休费后生活待遇由原单位发放
《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停发其工资待遇或不计算工作年限的,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停发退休费,转为发放生活待遇的,生活待遇由原工作单位发放,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保范围改动情况
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
1.2014年9月30日前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2.2014年10月1日后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且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次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
1.2014年10月1日后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且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2.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后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
1.单位类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2.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后单位类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2014年10月1日起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
单位类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企改制到位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记者 史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