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近日,《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行为。
《办法》指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交易,包括土地交易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整体交易的情形。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含武鸣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二级市场相关交易及管理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金的;未经不动产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土地闲置未依法处置的;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已公告等情形,土地不得出让。
《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及抵押行为也进行了明确,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附属设施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抵押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办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批准设立的组织、机构均可作为抵押权人。(文 周培荣 编辑 杨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