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近日,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补贴发放方式。
《通知》明确,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工作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退休时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不再按原有退休制度规定提高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工作人员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确定。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荣誉的,按其中提高基本退休费最高计发比例计算;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荣誉的,所提高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计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一次性退休补贴由对退休人员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或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2014年10月1日至《通知》实际执行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符合《通知》规定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原已领取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应予以扣除,由单位与退休人员清退结算。(供稿 广西财政厅 编辑 唐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