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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把车借给朋友用 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南宁晚报2018-05-07 16:26:02

  原标题:南宁一男子把车借给朋友用 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南宁晚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梁媛媛)生活中,不免会出现借车使用的情况,而当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呢?近日,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便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不久前,吴先生将自己的爱车借给已经拿到驾驶证的好友邹先生使用,但邹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却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共识,原告便将邹先生、吴先生及涉事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这次交通事故责任。

  据了解,这辆涉案小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吴先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车辆所有人赔偿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车辆所有人只有在车辆行驶手续不全、车况存在缺陷、借车人无驾驶资格或酒后、身体异常等情况,仍将车辆出借给借车人,才能认定车辆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一案件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吴先生存在上述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吴先生不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实际驾驶人邹先生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外,邹先生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规,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邹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与机动车使用人有直接因果关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后,虽然不再是该车辆掌控者,但其仍应负一定的注意义务,发生事故也有可能与所有人有关。因为在所有人出借车辆时,其有义务确保借车人有使用、驾驶机动车的资质,确保其车辆没有明显的安全瑕疵,适于运行,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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