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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立法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

广西日报2018-03-30 14:44:52

  本报南宁讯 (记者/许丹婷)3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广西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将因此得到制度性保障。

  2017年末,广西常住人口4885万人,而全区电话用户数4693万户、互联网用户数4681万户,但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还面临规划滞后、建设阻碍多、电信设施损坏较严重等问题。条例明确了电信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地位,规定电信设施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并规定,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的开发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通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名义阻碍建设。

  我区是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是我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我区山区和边远地区的电信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影响了通信信号,限制了当地经济发展。因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不断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加大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农林场和有居民海岛的电信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要求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村屯、农林场职工聚居地电信信号全覆盖。

  对于老百姓比较关注的移动通信基站电磁环境影响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电磁环境影响符合国家标准作出公开承诺,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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