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5-05-30 14:15:17

  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当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供图 广西人大新闻信息中心

  据介绍,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条例自2003年施行至今,历经2004年、2010年两次修改,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条例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不相适应,实践中法律援助工作也面临着服务供给能力不足、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便民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已经滞后于推动广西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及时修订条例,对于维护法治统一、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问题和困难,十分必要和迫切。

  据悉,条例修订后分为总则、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附则五章,共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各方职责、鼓励社会参与,凝聚法律援助工作合力;(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放宽申请条件限制,拓展法律援助广度;(三)优化申请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保障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四)强化服务保障、注重质量监管,推动法律援助服务提质增效。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金文介绍,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条例在法律援助法的框架下,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群众。条例扩大“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这五类特定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在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等十一项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基础上,规定以上五类主体请求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的修订,对进一步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陆波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文 蔡俊聪 实习生詹偲婕)

编辑:林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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