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今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分别是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二条。
据介绍,此次《条例》修订,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问题进行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聚焦基层热点、难点、堵点,结合广西实际,打造具有广西特色的亮点条款。近年来,自建房安全保障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表示,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而新修订的《条例》很好地填补了监管漏洞。
“此次修订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增加荷载和层数等,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黄耀革表示。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周长青表示,广西将把《条例》的宣贯与开展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起来,大力推动《条例》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筑牢社会发展安全底线。同时也将《条例》的实施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八大行动”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广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文 蔡俊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