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是有效应对我区禁毒工作严峻复杂形势的需要,是破解我区禁毒工作瓶颈问题和提升毒品问题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介绍。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分别是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主要修订内容包含加强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和预防、加强毒品管制、加强戒毒管理服务、完善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一些具有潜在成瘾性和滥用风险且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新类型物质不断涌现,这些物质如果被滥用,对社会和个人都可能会造成危害,新修订的《条例》也关注到这类物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等单位发现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的物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的物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滥用风险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物质,公安机关应当重点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要求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单位留存相关记录。
边疆地区是禁毒工作的重要阵地,广西地理位置独特,面向东南亚,是中国与东盟之间陆海相连的唯一省区,也是一个具有沿海、沿江、沿边特点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的禁毒工作备受区内外广泛关注。新修订的《条例》突出了广西特色,对加强边境和沿海地区禁毒工作联动、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宣传教育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授权依法开展禁毒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周边国家、地区建立禁毒合作机制,开展情报交流、案件协查、国际合作研究及培训等活动。(文 蔡俊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