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则上禁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调入我区
■ 跨省调入种猪、仔猪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
■ 加强跨省调入屠宰用途生猪的“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
■ 加强跨省调运生猪的监管,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或者改变路线
近日,自治区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入桂生猪及生猪产品监督管理,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根据规定,原则上禁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调入我区,但以下情形之一的生猪除外: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饲养);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非洲猪瘟无疫区、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场)生产的生猪;属于中南区(广东、海南、福建、湖南、江西省)并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场)生产的生猪;属于中南区并经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符合非洲猪瘟净化场标准的养殖场生产的生猪。
加强跨省调入种猪、仔猪的管理。外省调出和我区调入种猪、仔猪的养殖场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养殖场应当在跨省调入种猪、仔猪前12日内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表。从区外调入种猪和仔猪,养殖场业主或承运人应当在生猪运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隔离观察饲养21天。
加强跨省调入屠宰用途生猪的“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外省调出屠宰用途生猪的养殖企业应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申请生猪“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应具备《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条件。每一批生猪调运前,输出地养殖场应取得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供桂生猪“点对点”调运审查表》,并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调运,表格和证明随货同行。
加强跨省调运生猪的监管。调入我区或调出我区的生猪应当在调运前的7天内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抽样检测。外省调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经过我区公布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并签章,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或者改变路线。跨省调出我区生猪、生猪产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输入地的规定做好备案、疫病检测等相关工作。发生疫情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调限调政策。(广西日报 记者/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