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围绕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停车位施划等热点问题提出36条具体举措。
《若干措施》指出,从2021年11月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每半年将更新发布1次广西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全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选购新能源汽车提供参考。自治区商务厅要组织、引导、督促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企业加快增加售后服务网点,扩大服务范围,设置24小时在线客服响应故障报修及道路救援,确保在3分钟内响应道路救援、10分钟内出车救援,切实提高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水平和效率。
《若干措施》明确自2021年12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不再换购或新增燃油公交车,不再批准新增燃油出租车运营投放指标。在营运的燃油出租车需要换购车辆时,应全部换购为新能源汽车。自2021年12月1日起,各设区市建成区要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异化管理措施,对新能源货车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便利,有条件的城市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或仅在高峰时段限行,纯电动货车不受机动车尾号限行管理措施约束。
同时,建设驾驶员考试用车新能源化示范点,2022年6月30日前,每个设区市建立1—2个驾驶员考试用车新能源化考场,每个考场配置不少于2辆新能源考试用车。
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问题,《若干措施》也做出了明确。支持除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外的主体参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完成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建设。到2021年底,基本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满足城际交通、长途出行的充电需求。到2023年底,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低于20%。在居民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小区、老旧小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按规定申请相关补贴,补贴资金可由建设企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享。此外,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若干措施》还提出,要实施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新能源汽车(含外地牌照)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停车场(点)、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位停放的,减半收取停车费;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停车场(点)充电时,免交停车费,但占用充电车位不充电的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停车费;鼓励商圈、社区等收费停车场以及市政道路临时停车位在一定时间段内允许末端配送新能源快递物流车辆免费停放。(南宁日报 记者阮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