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态环境领域即将施行三部地方性法规
来源:广西日报  |  2021-08-09 10:12:51

  原标题:广西生态环境领域即将施行三部地方性法规 量身定制 立法保护

  八桂大地山清水秀生态美,生物多样性丰富,柳江等重点流域水质位居全国前列,白头叶猴扬名区内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走在全国“第一梯队”。7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白头叶猴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的三部地方性法规。

  这三部将于今年秋季正式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新亮点?对进一步保护我区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有何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区人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A 立法保护母亲河

  柳江被誉为柳州市的“母亲河”,集饮用、农灌、航运、渔业、发电、纳污、排洪、淘沙、生态等多功能于一体,直接关系流域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近年来,随着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柳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刻不容缓。

  “由于历史原因,柳江流域多数河道管理范围尚未划定,造成各部门职责不清,这是过去柳江沿岸违法建房、建筑垃圾乱倒乱放等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处理的重要原因之一。”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龚继冬介绍,《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一大亮点,即是将“河长制”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提升至地方性法规层面,为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条例明确“要统筹好与生态保护红线、防洪规划治导线、城市蓝线、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等各类保护地边界的衔接”“科学划分河道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这对河道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别是城市沿河景观建设以及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水生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护柳江流域水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该条例加强了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柳江流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投放鱼种,保持鱼类种群稳定”“禁止在柳江流域开放性水域放流、放生食人鱼、鳄鱼、小龙虾、福寿螺、牛蛙等外来水生物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此外,该条例还对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强化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工作、畜禽和水产养殖监管、河道采砂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B 为白头叶猴定制“护身法”

  白头叶猴是崇左市特有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目前主要分布在崇左市江州区、扶绥县、龙州县和宁明县境内面积约200平方公里的岩溶石山地区,个体数量仅存约1250只,种群呈极其濒危状态。

  据崇左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万崇兴介绍,近年来,虽然地方政府及各部门不断加大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力度,但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和人类活动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保护白头叶猴栖息地就是保护白头叶猴,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确保白头叶猴种群获得足够的生息繁衍空间。

  《崇左市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条例》的一大亮点,即是赋予崇左市政府在自然保护区外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划定权力,对广西崇左白头叶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西弄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陇山片区以外白头叶猴生息繁衍的区域也纳入保护范围,符合白头叶猴保护发展趋势,有利于白头叶猴种群的繁衍壮大,彰显了地方立法的特色和灵活性。

  “白头叶猴以峰丛、峰林为栖息地,峰丛和峰林之间以平地相连,平地为周边村民农耕地,耕地将栖息地分割开来。同时,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还分布有道路、村庄等,这些农田、道路和村庄造成了栖息地的破碎化、孤岛化,严重影响白头叶猴种群的扩散、迁移和交换。”广西崇左白头叶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负责人介绍,为增强白头叶猴栖息地之间的连通性,解决栖息地孤岛化、破碎化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或者建设白头叶猴生态廊道,增强白头叶猴栖息地的连通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生态廊道,破坏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及相关设施。

  此外,为降低人为活动对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的干扰,条例还对可能破坏白头叶猴栖息地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结合崇左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实管理要求,设定了罚款等处罚措施。

  C 为土壤污染划“红线”

  广西矿产资源丰富,素有“有色金属之乡”的称号,在全国占有较重要地位,但是部分矿山开采造成生态破坏比较严重,有的尾矿库存在治理不到位的情况。据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锡玉介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专门设置了相应条款,要求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废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同时规定,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它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条例还明确了禁止建设情况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规定了要科学规划产业和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同时,规定了加油站、车船修理等与油品和化学品有关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应采取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

  “在工作中,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甚至土地使用权人也无法认定的情况时有出现,给土壤污染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土壤处处长韦杰宏说,条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此外,条例规定: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如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禁止或者限制相关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阻断相关污染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块;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这些规定和要求有助于强化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缓解我区农用地安全利用压力,不断提升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和效果。(广西日报 记者 余 锋 通讯员 昌苗苗 实习生 赵 霞)

编辑:杨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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