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被列为自治区“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试点城市
来源:南宁日报  |  2021-07-15 11:22:33

  原标题:南宁市被列为自治区“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试点城市 多措并举满足参保群众及时享受“两病”用药医保待遇

  本报讯(记者余秋兰 通讯员磨嘉)记者从南宁市医保局获悉,近日,我市通过自治区遴选,被列为自治区“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试点城市之一。在试点任务中,我市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完善“两病”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提升“两病”患者就医取药管理水平、优化简化医保经办流程,带动全区深化“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据了解,在试点获批前,南宁市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启动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南宁市高血压门诊就诊总人数达85071人,就诊人次达621534人次,降血压药品费用合计6896.28万元,统筹基金支出4132.31万元;糖尿病就诊总人数达44877人,就诊人次达400719人次,降血糖药品费用合计8844.62万元,统筹基金支出5356.38万元。本次专项行动试点任务的启动,将切实满足我市参保群众及时享受“两病”用药的医保待遇。

  在“两病”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方面,明确参保城乡居民“两病”患者凭门诊特殊慢性病卡就诊,其门诊用药报销医疗费用基金起付线为10元/人·月,一个参保年度内,高血压(非高危组)、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患者发生的门诊用药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00元、2000元、2000元。高血压(非高危组)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分别为85%、70%,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的报销比例按照现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规定执行。参保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使用谈判药,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的谈判药品,其费用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在定点零售药店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在“两病”患者就医取药管理方面,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两病”待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范围,放宽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认定,由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同时建立“两病”长处方管理制度,对认定为“两病”患者的参保城乡居民,凭门诊特殊慢性病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合“两病”患者的病情,对“两病”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一次处方量可以延长至1—3个月;在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时,原则上在一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重复开药。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拒绝“两病”患者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要求。

  在优化简化医保经办流程方面,在原医保经办机构受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资料的模式之外,实现了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受理申报“两病”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工作,让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场景下,对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即刻申请受理“两病”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避免了往返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的麻烦。

编辑:杨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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