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拟立法保护扬美古镇 不得擅自改变古镇山水空间格局
来源:南宁晚报  |  2021-06-15 14:50:05

  原标题:南宁拟立法保护扬美古镇,让古迹保护更具可操作性 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改建拆除

南宁拟立法保护扬美古镇 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改建拆除

金马街拱门处设置了文物保护提示

南宁拟立法保护扬美古镇 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改建拆除

扬美古镇临江街建筑古色古香

  ■本报记者 彭媛媛/文 赖有光/图 

  始建于宋代的扬美古镇,繁荣于明清,已有1600多年历史。现今在乡村振兴建设的浪潮中,如何将这座文旅资源丰富的古镇留住更多的历史印记,这也是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关注点。

  6月13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宁市拟立法保护扬美古镇,为了让立法更科学性、民主性,让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古迹“生存环境”亟待有效保护

  扬美古镇距离南宁市区30余公里,历史文化沉淀造就了浓厚的文化氛围,众多古建筑、古迹以及厚重的石板路,见证古镇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得以延续。2009年以来,江南区人民政府在扬美古镇保护管理和利用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10年,扬美古镇获得“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称号,2012年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列入首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2015年获评国家AAA级旅游景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村民人口增加以及村民对居住条件改善的强烈需求,一些村民在原址上“拆旧建新”或是另辟新址“弃旧建新”,存在肆意拆除古建筑、违规建设等情况,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此外,还存在部分古建筑和传统民居自然老化、损毁、倒塌等现象。据统计,目前现存古建筑只有200多处,且现代建筑穿插于古建筑之间,建筑风格各异,古迹破坏严重。

  扬美古镇作为历史文化名村,尽管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作了相应规定,但部分规定较为原则,针对性、操作性不够强,无法满足古镇保护的实际需要。

  明确保护范围和管理机构职责

  为了明确古镇保护范围,结合国务院立法有关规定,江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南宁市江南区扬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0—2035)》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该规划已明确划定了扬美古镇的保护范围以及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范围。

  据此,为了与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保持一致,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重复划定保护范围,而只作了衔接性规定,即古镇保护范围是指依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扬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目前,江南区人民政府拟设立专门的扬美古镇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在江南区旅游服务中心加挂“南宁市江南区扬美古镇保护和开发服务中心”牌。为了明确古镇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承担七项工作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同时,鼓励将古镇保护的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村民委员会设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加强对古镇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等。

  拟划禁燃区和鼓励开办纪念馆

  针对古镇保护范围内存在的违法建设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要求。

  为了加强对古镇的保护,对古镇保护范围内和核心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作了规定。明确在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处置垃圾、排放污水和油烟应当符合规定标准等。同时,拟明确划定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内,不得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鼓励在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开办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设立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品和旅游产品等;举办民俗、民间艺术表演以及其他有利于古镇保护和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相关活动。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的土地、房屋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产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引导村民依法通过宅基地置换、合作入股、租赁等方式,对历史建筑实行统一利用。

编辑:杨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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