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蒋秋)5月26日,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据悉,这是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中率先出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条例》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家校联系渠道,及时了解、沟通未成年学生的情况;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联系沟通,发现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针对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条例》提出,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内容,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学校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学校应当对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未成年学生进行跟踪观察和辅导教育;涉及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披露,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
《条例》还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将其送至专门学校,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结束专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