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何宁):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草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八章,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五十四条。
《条例》强调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医药在抗击疫情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后疫情时代进一步推进中西医结合,将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方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范春介绍,《条例》在推进中西医结合方面主要规定了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协作机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提升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能力;二是要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西医结合,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三是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与诊疗技术。参加过中医药知识或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此外,《条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中医药融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建设;支持中医药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以及企业与东盟国家和其他国家相应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创新平台、科技园区,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研发合作,发展中医药国际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健康广西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挖掘广西中医药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治病救人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