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环境资源审判守护青山绿水——广西法院以司法改革构建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本报记者 王春楠 通讯员 魏素娟
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西时谈漓江流域综合治理指出,千万不要破坏生态环境,“最糟糕的就是采石”“再滥采乱挖不仅要问责,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5月1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及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桂林市签署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服务联动机制,携手保护改善漓江生态环境。
生态兴则文明兴。近年来,广西各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两山”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点、抓重点、塑亮点、强支点,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擦亮“山清水秀生态美”金字招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1 高质量审判守护生态环境
“被告人梁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5月13日,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在漓江边搭建了临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连同此前判决的两起非法捕捞案,法院责令被告人用罚金共购买1万尾鱼苗投放到漓江,对造成的损害进行替代性修复。
5月14日下午,自治区高院在阳朔县法院兴坪法庭举行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人民法庭揭牌仪式,突出环境资源和生态旅游专业化审判,推动阳朔县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再上新台阶。
“用高质量的环境资源审判,让广西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人民对美好环境生态期待通过司法活动得以实现。”自治区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蒋太仁介绍,各级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
据统计,2018年1月至今年3月,全区各级法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类案件25562件,审结23841件,结案率达到93.27%。判处被告人6440人,判处罚金及没收财产1.77亿元;判令环境民事及公益诉讼案件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金5964余万元,补种复绿面积5736平方米,增殖放流鱼苗42万尾。
2 诉调联动高效化解纠纷
今年4月,崇左市扶绥县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联合县生态环境局、木业家具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镇政府等单位,成功调解江西某建设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受污染的果农当场获得经济赔偿,案件得以高效化解。
“我们以维护山清水秀生态环境为目标,受理涉及水、噪声、废物污染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妥善化解环境资源民事纠纷。”崇左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其陆介绍,该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协调合作机制,和多部门共同构建环境资源保护“联动圈”,筑牢左江流域生态保护屏障。
环境资源审判中,全区各级法院深入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不断完善审判制度和规则体系,推动环境资源裁判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统一性。自治区高院先后出台多个司法审判指导意见,发布3批30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高效化解环境资源审判纠纷。
全区法院共有11篇裁判文书被评为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两个案例被评为年度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1个案例获评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一等奖,1个案例被评为“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广西法院注重专业审判、生态修复、多元联动、巡回审判等工作经验获最高人民法院肯定推广。
3 多方合力保护跨流域生态
今年3月,隆林各族自治县法院将队伍教育整顿同环境资源审判亮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环境资源审判业务用船“隆法天平号”开展巡回办案,4个基层法庭联合组成生态环境资源服务先锋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活动。
“我们不断探索‘绿水青山+’生态修复模式,推进环境资源多元化保护达成新共识。”隆林法院副院长梁绍山介绍,通过探索建立“1+N”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林业、环保、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的联动互动机制,并设立诉调对接平台,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仲裁员、律师等人员作为环境资源特邀调解员,开展环境资源多元化纠纷调解工作,效果良好。
全区法院积极探索跨流域司法协作机制,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创新。其中,百色市中院与贵州省黔西南州、云南省曲靖市中院共同签订协议,探索以流域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跨行政区域一体化保护模式,建立健全常态化协作体系,切实加强南盘江流域生态共建、环境共保的环境司法合力;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共同签署协议,共建共享海洋环保合作平台,共同维护好“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生态环境;自治区高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与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先后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开展环境资源诉源治理,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