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唐广生 通讯员/罗曼曼)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从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引导村民合理选址、压实耕地占补责任、严格执法监察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措施。
《通知》明确了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分类保障要求。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地区,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衔接,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城中村等),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采用不同措施分类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实现户有所居。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与更新方案相衔接;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通知》中提及的“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的范围仅针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城中村等),并不包括城镇以外的农村地区。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地区,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可按规定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