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年起我区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起付线暂定8000元,支付比例达60%以上
本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 实习生/孙凌霄)11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该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明确明年起我区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并在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筹资标准、招标管理、盈亏分担机制、“一站式”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实现统一。
《通知》规定,2021年,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暂定8000元,期间会逐步调整,达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一年度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属于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在支付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应达到60%以上。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报销额度累进结算,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支付60%;5万元至1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支付70%;1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0%。属于我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在以上相应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并取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
参保人员按规定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转院治疗的,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分别降低5%、10%。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转院治疗的,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分别降低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