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出台措施关爱农村留守妇女 鼓励和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开网店创业
10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广西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解困帮扶、就业创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制定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措施,其中提出要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开网店创业,并给予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提供便利。
就业创业 鼓励支持留守妇女开办网店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她们在家庭生活、子女抚育、老人照护、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在现实农村生活中,这些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很多困难和需求,特别是由于家庭负担较重,能够就业创业机会较少,就业培训不足。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鼓励有培训意愿和就业意向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留守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留守妇女提高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能工巧匠,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就业创业能力。同时,提出要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此外,还鼓励和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开办网店,通过直播、自媒体、微博等新媒体新模式,大力培育微商网红,促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实现留守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创业。
维护权益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便利
农村留守妇女普遍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不能及时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危及农村留守妇女面临着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实施意见》提出除了深入开展妇女权益维护宣教之外,还要加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其中,提出要发挥“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县乡综治中心妇女儿童维权站、婚姻家庭纠纷调处窗口、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排查和化解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做到早介入、早调解。完善村级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为农村留守妇女维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引导农村妇女更多地参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重大事务的协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群众民主协商的方式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确保农村留守妇女“名下有权、簿上有名”。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对侵害留守妇女的违法犯罪案件全力快速侦办。
解困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家庭纳入低保
在帮助农村留守妇女解决实际困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实施公益项目方面做出一些关爱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留守妇女的基本生活;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以及关爱女性健康“两癌”保险等工作,按规定对贫困留守妇女患者的治疗给予补助;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残疾留守妇女村(社区)康复;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母亲水窖”“母亲邮包”“母亲创业循环金”等项目。
此外,还将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支持兴办读书社、书画社、文艺队、健身团队,有重点地组织和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加入各类文体团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记者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