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蒋秋 实习生/朱金霜)9月22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申报确认、奖励实施、权益保护、经费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四十六条。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自治区户籍居民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保护适用本条例,兼顾属地和属人保护。
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奖金方面,一是明确奖金底数:事迹特别突出,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奖金。二是明确奖金免税,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医疗保障。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保障原则,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对急危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条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护理、交通等合理费用的承担规则,确保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没有后顾之忧。
二是明确教育优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适龄子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见义勇为行为地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设区的市、县域内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就读。
三是明确交通优待。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获得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游览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