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刘琴 通讯员/梁春玲)9月3日,记者从南宁市教育局获悉,2018年以后(含2018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在南宁市单位工作满1年后可申请学费补偿。2020年的申报受理时间为9月1日-10月31日。根据补偿标准,每学年本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万元。
其中,毕业高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不限学科(专业);毕业高校不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所学学科(专业)必须是“双一流”建设学科。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需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与南宁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工作单位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毕业生承诺在南宁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含3年)。
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应缴学费金额(不含杂费、住宿费)分学年确定。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应缴学费金额补偿;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该标准规定的最高金额补偿。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分服务年度发放补偿资金,原则上每年补偿核定补偿资金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若申请学费补偿期间不在南宁市单位工作或未在南宁市单位连续工作超过2个月的,即视为取消学费补偿申请资格,不再对其曾经在南宁工作的年度进行学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