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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管理
南宁日报  2019-11-19 10:11:22

  本报讯(记者尹海明)近年来,南宁在住房保障方面陆续推出了多项便民举措。其中,公租房房源互换为很多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求的家庭提供了便利。日前,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了申请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其中,保障资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的剩余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存在如下情形的,可以提出互换申请: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损坏或擅自拆改、加建、扩建、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破坏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结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所有费用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租赁合同规定的违规违约行为的。 

  根据《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的互换户型根据其家庭的配租标准确定,其中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1人的,可申请单间配套户型互换;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2人的,可申请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3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申请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家庭成员均年满16周岁的,可申请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可申请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 

  据介绍,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流程,通过市住建局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完成。承租人想申请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上发布互换信息,同时浏览和选择意向房源。申请人选择意向房源后,对方会收到系统提示信息,此时双方申请人应自行联系协商并对意向房源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意向房源情况,达成互换意向后,在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提出申请。 

  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前,互换双方都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撤回互换申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即视为互换完成,互换结果不可撤销,互换双方应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入住手续办理和房屋互换。 

  互换后的房屋租赁期限、租金及其他费用怎么确定?据悉,互换双方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按照其原租赁合同执行,租金标准、租赁保证金按照互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后的租金自新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计收。

编辑:骆秋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