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监管平台设置24小时运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团队
■ 在网络服务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程序
■ 网约车辆内应按规定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
■ 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网约车企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网约车企业实行投诉冻结机制,问题未核查处理的,不得向被投诉驾驶员派单
本报南宁讯 (记者/杨波 实习生/麦艺馨)10月9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于10月1日颁布施行,其中,将网约车纳入适用范围,强化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
目前,南宁市共有巡游车企业12家,巡游车6970辆,从业人员1.1万人;发展合规网约车平台企业10家、已办证网约车1.2万辆,注册驾驶员2.3万人。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日均为社会提供约33万车次个性化出行服务。
网约车的出现为乘客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其乘车安全问题也备受社会关注。《条例》将网约车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网约车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网约车平台相关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设置24小时运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团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在网络服务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程序;网约车辆内应按规定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网约车企业,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证。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和监督电话,即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并在受理投诉后7日内做出答复处理。网约车企业应当实行投诉冻结机制,对乘客投诉涉及安全或者拒载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未核查处理的,不得向被投诉驾驶员派单。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准入制度。其中,拟从事巡游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先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经营权有效期限由原来的12年改为8年。明确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制度,规范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到期继续营运制度。拟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才能开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