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阮晓莹)为进一步做好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工作,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完善疫苗药品监管体系、规范疫苗流通秩序、强化疫苗接种管理、强化疫苗监督检查、落实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细化,补充了相关措施。
通知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疫苗采购、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实行疫苗集中招标和统一采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自治区实行统一采购,或参加国家组织的集中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组织采购,在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合理报价基础上,实行优质优价,防止暴利,体现疫苗产品公益性特点,并将采购的疫苗按品种进行价格公示。对显著高于全国平均价格的地方和企业进行约谈。
广西将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接入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实现广西采购疫苗的流向可监控、来源可追溯。此外还将加强疫苗销售配送管理,完善疫苗储备管理。
在强化疫苗接种管理方面,广西将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完善预防接种个人档案,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对疫苗接种发生异常反应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补偿。同时,还将加强疫苗有效期管理,防止过期疫苗进入使用环节。通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疫苗的种类、有效期分类按序码放疫苗,建立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定期查看疫苗有效期,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过期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登记回收,并定期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过期疫苗的品种、批号、数量、生产企业,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对配送、使用过期疫苗的单位“零容忍”,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通知还明确,知情人举报疫苗销售、使用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违法销售金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一定比例给予重奖。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在刑事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