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步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
本报南宁讯 (记者/王春楠 通讯员/黄明强)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管理的关系,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权依法规范公正高效运行,近日,自治区高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统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全区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作用,实现有序放权与依法监督相统一。院庭长要遵循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监督留痕的原则,加强审判质效率、审判流程、审判事务等管理,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完善司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审判权依法、规范、公正、高效运行。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法院院庭长可以对疑难、复杂、敏感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等六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明确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的程序性事项审批职责以及院庭长的案件指导职责,明确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管理方式等;要求各级法院要推进院庭长监督管理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实现对审判权运行的全面、全程监督管理。各级法院院庭长要严格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越级、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干扰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新机遇,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紧密结合司法改革发展全局,建立健全审判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要强化案件管理,规范各类案件审限管理、卷宗移送监督管理、均衡结案管理等,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要完善评估体系,调整优化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权重系数,合理平衡繁简案件整体系数体系,建立法官办案数量动态管理系统和法官助理绩效评估机制,从办案数量、质量、效率等方面评价法官审判业绩。要依托信息化建设,继续升级优化智慧审判系统和执行系统,进一步推进网上办案,全面深化司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