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非机动车载人有关规定作说明。广西新闻网记者 冼妍杏 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29日讯(记者 冼妍杏 见习记者 谭晓林)近日,一则关于在广西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上路,搭载成人违规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5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非机动车载人有关规定作说明。
2009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文称“《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该条规定,是在立法过程中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后作出的。
《条例》立法时,部门、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的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有的认为从安全出发不应允许载人,有的却认为从便于出行考虑应当允许载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审慎考虑,同时也在参考借鉴外省相关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搞“一刀切”不允许载人不符合区情,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违背。在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为民众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农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车流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城市道路交通繁忙、拥挤,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为确保安全,不允许搭载成年人和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已上初中,已达到行政法规规定的骑行自行车的法定年龄,也具备自行搭乘公交车的能力,家长搭载并非唯一的交通方式。因此,在城市道路上仅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方便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学,同时考虑到6周岁以下的儿童行为控制能力较差,还要求搭载此年龄段的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且所搭载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对交通安全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相对于大多数外省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规定,我区的规定已比较宽松,比如重庆、黑龙江,均不允许载人,广东只允许搭载身高1米2以下儿童,等等。
“此处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1999年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此后的10年里,南宁的电动自行车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今年4月份开始,国家正式启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新国标的实施对电动车已有新的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道路上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涵盖了超标车、过渡期旧标车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等多种车型,与此同时,距离《条例》颁布已经过去近十年,部分条款难免存在一些滞后性,“经过执法检查,在2018年,《条例》就列入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来修改时会考虑根据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陈伟雄介绍,但《条例》修订前,不意味着目前“电动自行车搭载12岁以上人员”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在法规没有修改之前,还是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怎么执法,陈伟雄认为,执法机关不能把“执法”简单当做“执罚”。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根据《条例》53条规定,予以纠正、指出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后放行,并非必须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