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郭燕群)水路运输经营者需要什么条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客船运输事关乘客乘坐安全,为加强对小型客运船舶和乡镇客运渡船的运输管理,并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自治区司法厅目前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区水上旅游的发展,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的小型客船运输也发展迅猛,主要存在于北海、钦州、防城港市近海旅游以及内河库区旅游乘客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则大量存在于百色、河池等地的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乡镇码头、水库,是当地居民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保障乘客乘坐安全,针对这类客船,结合广西实际,此次修订拟在三个方面确立制度。首先是告知性报备制度,修订草案规定从事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的客运船舶、从事乡镇客运渡船的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开航前15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报备。
其次确立经营条件制度,明确从事这类客船运输的经营条件。小型客运船方面,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有总运力达到三十客位以上经依法登记、检验的安全适航船舶等等;从事乡镇客运渡船,要求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等等。
法律责任制度方面,修订草案对不依法报备、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从事经营、未依法投保或取得财务担保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提高客运经营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受损权益得到有效补偿,此次修订,拟增加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经营者除外)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内容,违反规定将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考虑到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低收益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此次修订,对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经营者投保义务作出了除外的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其登记或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对其监督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