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查实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将通报医保管理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挂证”的执业药师吊销证照,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本报南宁讯 (记者/奚振海)3月19日记者获悉,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对查实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将通报医保管理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同时对“挂证”的执业药师吊销证照,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整治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为自查整改阶段,从5月1日起,各市、县(区、市)负责药品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配置执业药师的,结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一并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同时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将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3年内不能再次注册执业;有在职工作单位的,将通报其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