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贺州讯 (记者/骆怡 通讯员/聂志成)贺州生态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72.88%,是广西唯一入选“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的设区市。为守护好“绿水青山”,贺州市在各县区法院设立生态资源案件合议庭和生态资源巡回法庭。截至目前,该市各级法院已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25件,作做出7起生态修复判决,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污染治理等形式,有效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
“通过这次教训,我认识到保护生态资源就是为子孙后代造福。只有水源保护好了,才能保住渔业资源,渔民的生活也会越来越好。”去年底,因禁渔期在桂江河道内电鱼被昭平县法院判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渔民杨某悔恨地说。
据悉,这是昭平县法院生态资源案件合议庭去年审理的第25起案件,也是贺州市第一起采用渔业生态修复司法判决的案件。按照以往的办案流程,这类案件直接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即可。但本次判决结果除拘役5个月外,还包括要求被告人承担桂江渔业修复费约2.55万元。
要求被告人承担桂江渔业修复费,是贺州市针对环保“顽疾”开出的新“药方”。昭平县法院刑庭庭长朱展智告诉记者,杨某强的非法捕捞行为使该水域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对国家自然资源财产的民事侵权,所以判处其承担修复受损环境的民事责任。
2016年8月1日,昭平县法院率先在贺州成立了生态资源案件合议庭,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重点整治环境污染以及乱垦滥伐等违法行为。随后,贺州在全市推动“生态审判法庭”建设,目前该市各县区法院都设立了生态资源案件合议庭和生态资源巡回法庭,将环境资源案件归口管理。此举由单一行政“管”生态模式向法治化轨道迈进,提高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的系统性、规范化和专业性,用司法创新破解生态损害修复难题。
2015年12月,富川一村民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任意采伐本村集体所有的树木,构成滥伐林木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村民与园林绿化公司签订造林施工合同,自愿复植补种价值3000元的树木。鉴于其悔罪表现,富川瑶族自治县法院判处该村民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另外,富川县法院还在龟石国家湿地公园内建立了涉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复植补种教育基地。目前,已有4个案件的5名被告人在该基地补种200余株树木。
贺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梁文对记者介绍,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目的是让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受到警示和教育,并责令其用实际行动使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降到最低。这要求审判机关在严惩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使修复性司法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