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冼敏):为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据了解,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 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允许在科学保教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记录信用信息。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此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于每年1 月1 日至6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