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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出炉 建议超标车设过渡期城中村设充电点
南宁晚报  2018-09-27 14:18:22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围绕着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有效期制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超标车”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昨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二次审议稿对超标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电动自行车驾驶证有效制度、电动自行车安全以及道路行驶等方面进行再次修改,充分考虑到对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求,为法规今后的出台奠定“地气”。

  1.建议超标车实行过渡期管理

  焦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即通常说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由于速度、重量和动力性能等远超标准,对道路通行安全等带来极大危害。新电动自行车标准出台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已经购买或者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二次审议稿: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

  解读:法制委认为,可以参考外地的立法经验,采取如自然报废、以旧换新、回购置换,设立过渡期,符合标准的纳入摩托车管理等措施,在几年内逐步消化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减少群众的损失。

  经与市交警部门研究,法制委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满后,可以根据国家新的规定转为机动车实施管理,也可以对仍不符合标准的明确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的期限,外地立法有5年(衢州)、3年(北京、武汉)、2年(海口)、1年(太原)的规定。过渡期的设置既要充分考虑到群众切身利益,也要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建议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做进一步专题研究。

  2.增加有关充电设施建设维护

  焦点:在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上,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停放和消防安全问题一直是各界人士讨论的焦点。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城中村的电动车停车和充电乱象问题尤为重视,解决好安全充电问题将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率。

  二次审议稿:明确“城中村应当在适当位置划定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集中的停放区域和临时充电点”,明确“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等被列为禁止行为。

  解读: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专家意见,细化了有关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规定,增加了有关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的规定。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制度和措施保障用电安全,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逻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针对城中村存在的消防隐患,增加一些禁止行为。

  3.电动车行驶有效期制度有待论证

  焦点: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南宁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市区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量已达到240万辆,平均3个人就拥有2辆电动自行车。

  二次审议稿:删除初次审议稿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等内容。

  解读:初次审议中,关于电动自行车行驶有效期五年的规定,涉及面广,关系到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应重点审查制度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法制委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行驶有效期未作规定,目前国内各省市已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也没有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有效期进行立法。地方立法是否有权规定非机动车的行驶有效期,需要重点论证。

  同时,在国家出台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后,电动自行车已明确了非机动车属性,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将趋于标准化、强制化,有无必要设置行驶有效期,建议常委会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深入听取各方意见。

  ■其他亮点速览

  ●废旧电池管理

  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生产企业、销售者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责任,提供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并将废旧蓄电池移交至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的回收服务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废旧蓄电池以旧充新进行销售。

  ●禁止行为

  禁止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驾驶人年龄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掌握电动自行车性能和驾驶技术。

  ●道路行驶

  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随身携带行驶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当推行,不得骑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的,可以骑行,但应当注意避让行人。

编辑: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