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近日向社会公布了《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昨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幼儿园等级、办园类型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并分两步调整,其中,2018秋季学期开始,公益一、二类分别为600元/月和420元/月,非公益一、二类分别为720元/月和500元/月,2020年秋季开始将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
保教费收费标准分两步调整
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拟对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此次调整后,2018秋季学期开始,公益一类自治区示范幼儿园、二类非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分别为600元/月和420元/月,非公益一、二类幼儿园分别为720元/月和500元/月。例如,按每学期5个月,保教费720元/月计算,一学期保教费将为3600元。2020年秋季开始,公益一类自治区示范幼儿园、二类非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分别为780元/月和540元/月,非公益一、二类幼儿园分别为930元/月和650元/月。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3周岁以下婴幼儿,日托保教费标准在以上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另外,幼儿园全托班可向家长收取住宿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50元。
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制定本园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因生均培养成本增加,确需突破规定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上限的,由幼儿园提出,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对全托班可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除上述收费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不得以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按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60%。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温馨提示:
征集意见时间:自2018年8月7日起至13日止
反馈方式: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以邮戳日期为准)向自治区物价局反映。
电子邮箱地址:gxwjjsfc@126.com。
通信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6号广西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邮编53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