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有多少?据统计,南宁市区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量已超过200万辆,与市区人口数相比,已超过1∶2的比例,即平均不到2个南宁人就拥有一辆电动自行车。
昨日,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立法意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注册、消防安全、停放、驾驶行为等方面内容。
1 上牌有效期为7年或10年
购买电动自行车需要去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注册,对于如何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如何获得本市车号牌和行驶证等,征求意见稿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针对电动自行车车牌号和行驶证的有效期设定两个方案,即有效期为7年和10年。在有效期后如继续使用,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携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和行驶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并公告。
2 骑电动自行车或将要戴头盔
在城市道路上,一些地段因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很多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共用车道,这时一些危险行驶行为出现,比如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过快等。如何规范这些行为,立法条例也做出了回应。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低于15公里(另一方案为20公里,待论证);在路段上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经过时,停车让行;利用人行横道通过路口、路段时,主动避让行人。
同时,对于车手是否要戴头盔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同样给出了两种方案:一是做强制性要求,佩戴安全头盔并牢固系扣;二是不做强制性要求,只倡导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3 拟禁止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
今年5月,国家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简称《技术规范》),其中,明确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且不得改装等,并要求增加车速提示音,当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达到15公里时要持续发出提示音。而南宁此次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就是参考了国家新标准来制定。
为此,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一旦违反规定,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按每辆车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在店堂显著位置公示其所销售的已纳入本市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信息。
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告知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驾驶性能,并在发票中载明其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纳入南宁市目录的信息。
因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在南宁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4 达到驾驶年龄未成年人不得载人
电动自行车搭载儿童遭遇车祸时有发生,令人痛惜的同时大多数人都知道“远离泥头车,远离大货车”,却很少有市民意识到电动自行车搭载儿童本身就是危险行为,如何规范电动自行车载人、乘坐安全等问题也列入立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只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正向骑坐,不得有使用伞具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达到驾驶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
同时,逆向或者超速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等被列入禁止行为。
5 严防乱充电或增建停车场所
在一些城中村和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的停放较为混乱,充电场所缺失的情况留下很多火灾隐患。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室内停放场所和充电场所应当与通道、安全出口进行防火分隔。同时,将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充电线路等列入禁止行为。
为了填补停放、充电场所不足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停车场所时,应当设置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并提供遮阳、遮雨、充电等配套设施。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6 充电场所不标准经营者担责
一些电动自行车“拉客”变身运营身份,部分市民认为便利也乐于搭乘,殊不知其实危险也随之而来。比如,选择搭乘的电动自行车不具备运营资格,身份不合法;另外一旦发生交通意外,谁去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都是被忽略的问题。
为更好地防范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用途行为问题,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电动自行车不能从事运营相关工作,在法律责任方面还赋予责任。例如,一旦车主被查出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最低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消防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请您发声
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你有什么建议要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k11314@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法制办公室法规科(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邮政编码:530028
三、登录南宁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可对条例草案提意见
您还关注哪些方面内容?
比如,关于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通行的车速,您最倾向于哪个方案?对于更好更有效地打击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您有哪些好建议?欢迎拨打本报热线0771-5530111参与沟通交流。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二)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
(三)更换超出出厂设置功率的蓄电池、篡改或者外接蓄电池;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挂架、伞、篷或者驾驶室,改动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尺寸;
(五)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设备;
(六)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警示标志和灯具;
(七)其他改变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维修商和电动自行车配件销售商,不得为前款禁止的行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