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城市远洋    |    老外在广西       直观中国    |   视频   |    原创    |    热点专题    |    一带一路    |    魅力东盟     |    舆情智库
南宁出台新规对建筑阳台、飘窗等有新要求
2022-01-25 15:21:44来源:南宁晚报编辑:杨永娟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南宁出台新规对建筑阳台、飘窗等有新要求 阳台建面计入容积率 飘窗应三面临空开敞

南宁出台新规对建筑阳台、飘窗等有新要求

五象湖公园等区域的周边建筑在建筑立面设计提升方面有新规定    本报记者潘浩摄

  “送阳光房”不计面积,“绿化阳台”全赠送……此前,楼市中一些开发商为提高户型的产品竞争力,想方设法“偷面积”,在飘窗、花池、结构板、绿化阳台上“想办法”。以后,“赠送阳台”不能任性了。日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南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指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针对建筑阳台、飘窗、城市道路交叉口的风貌等做了新的要求和规范。

  阳台建筑面积均应计入容积率

  许多购房者在购买房子看户型时,都会对阳台情有独钟,希望自家能有大阳台,最好面积还是赠送的。一些开发商为提高楼盘户型的产品竞争力,不断在阳台上做文章,从赠送飘窗、改造花池和结构板到绿化阳台,想方设法地“偷面积”,花样百出。

  《补充规定》对建筑阳台的设置作出了规定:住宅每个套型的阳台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能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30%,非住宅建筑每层阳台面积总和不能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此外,还明确了阳台建筑面积均应计入容积率,也就是说取消了绿化阳台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阳台设置方面要求,阳台不允许外接各类设备板和结构板,必须设置时,可设置于阳台非主立面的短边或阳台分户墙正面。因造型需要,主体结构范围外阳台可设置装饰柱,装饰柱不可落地或接入结构转换层。当装饰柱同时为结构柱时,应按相应规则计算阳台建筑面积。

  同时,《补充规定》对于建筑飘窗的设置明确,飘窗应三面临空开敞,若紧临飘窗一侧设置空调设备机位或设备井,可两面开敞;飘窗底板、窗槛墙应为混凝土结构并应与主体结构整体连接;飘窗上下构件应外挑,飘窗进深(从外墙内边线至构件外边线)不超过1.1米;上下楼层飘窗的出挑构件之间不允许用实墙封闭。

  阳台和飘窗计算面积分成两类

  一些购房者在购买房子时,置业顾问在介绍样板间时总会说,“我们阳台是赠送一半面积的”,买房客户听完很动心,心想房子单价这么贵,还好赠送了几个平方米的阳台面积。然而,有的楼盘对阳台是按全面积算的,“阳台赠送”让不少购房者一头雾水。

  关于阳台、凸窗(飘窗)等的建筑面积计算,仍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和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如何区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表示,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一般为“凸阳台”,阳台在承重结构外,以向外伸出的悬挑板、悬挑梁板作为阳台的地面,再由栏杆、实体栏板组成一个半室外空间。此类阳台计算1/2的面积。反之,主体结构内“凹阳台”,即在承重结构的阳台,则计算全面积。

  凸(飘)窗方面,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净高在2.1米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两类区域住宅建筑设计有要求

  为了改善城市风貌,《补充规定》还对城市特色重点展示区域及重要自然景观资源周边的住宅建筑提出建筑造型品质提升的补充规定。

  需要进行住宅建筑风貌品质提升设计的区域有两类,一是城市特色重点展示区域,其住宅建筑包括:民族大道及东沿线两侧第一个街区,长虹路、翠竹路、凤岭北路、那安快速路围合的南宁东站周边区域,平乐大道,五象大道以及玉洞大道两侧第一个街区,五象火车站周边第一个街区。

  二是重要自然景观资源周边第一个街区,其住宅建筑包括:沿邕江两岸、环南湖、青秀山风景区周边、八尺江两岸、五象湖公园周边、五象岭公园周边。

  《补充规定》对建筑形体设计提升、建筑立面设计提升等方面均有规定要求。例如,阳台品质提升方面,阳台宜采用落地窗封闭,敞开阳台不应在阳台顶棚下设置晾衣设施,阳台可按造型需要,设置落地装饰柱、装饰墙;鼓励设置阳台垂直绿化等。

  此外,《补充规定》还列举了几种推荐采用的住宅建筑风貌品质提升做法示例。例如,外墙设备板方面,空调外机等设备要求集中设置,与建筑立面体块一体化设计,要求遮蔽效果好,立面无零散空调、设备板,干净整洁。(南宁晚报 记者黎兆齐)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