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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出台
2021-12-07 14:28:02来源:南宁日报编辑:杨永娟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出台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缴存比例可在5%—12%范围内调整

  昨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管理办法》)近日出台。《缴存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政策明确了哪些规定?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出台新政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家、住建部、自治区等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指导意见,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根据相关规定不断进行调整。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的深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办理渠道不断拓宽,办事材料不断精简,业务办理场景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适应政策和形势变化,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相关规定,在借鉴部分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形成了《缴存管理办法》。

  《缴存管理办法》共5章47条,包括总则、账户管理、缴存标准与方式、监督管理和附则。明确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以及与本市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均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在账户管理方面,《缴存管理办法》明确了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同时,为防止“一人多缴”情况发生,规定了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也明确了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未销户)的职工,不再重复设立个人账户,而是通过账户转移的方式在相应的缴存单位间调整并继续缴存。

  什么情况下职工可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地?《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在外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向外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原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地公积金中心。两地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职工办理,无需职工两地奔波。

  转移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职工在本市的个人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职工在本市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与在外地设立的个人账户信息一致。

  什么情况下职工可将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本市?《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原在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公积金中心。

  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既未被新单位录用又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如何管理?职工从单位离职后,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将职工个人账户的缴存状态由“缴存”变更为“封存”,并转入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单位每个自然年度可调整缴存比例一次

  在职工关心的缴存基数标准上,《缴存管理办法》也作了明确要求,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在缴存比例上,明确规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在5%—12%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每个自然年度可调整一次。

  困难单位如何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上一年度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重新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的,应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的,应“先核后缴”,即先确认缴存人数、金额等信息后再缴款,缴款资金应与缴存信息一致。(南宁日报 记者尹海明 通讯员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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