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城市远洋    |    老外在广西       直观中国    |   视频   |    原创    |    热点专题    |    一带一路    |    魅力东盟     |    舆情智库
广西出台措施从五个方面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监管
2021-06-10 10:27:23来源:南宁晚报编辑:杨永娟责编:赵滢溪

  ■本报记者 韩沛

  原标题:广西出台措施从五个方面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监管 严管食品医疗安全 严惩欺老虐老行为

  2022年底前,培训养老护理员6万人次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纳入执法监督范围,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大热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广西将从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五个方面,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管,牢牢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质量安全是生命线 排查整治风险隐患

  近年来,养老服务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质量提升和安全隐患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若干措施》把质量安全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要求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加强对原料购进、加工、存储等重点环节的检查,防止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安全。

  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严惩欺老虐老行为

  针对从业人员的监管,《若干措施》提出,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到2022年底前,培训养老护理员6万人次以上。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加强对相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乱培训、滥发证。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

  查处无证无照行为 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在运营秩序监管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加强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严禁在未竣工验收前出租、出售养老服务场所。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按非法社会组织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资金监管方面,民政、地方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信用承诺机制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若干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具体监管举措。比如:在养老机构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活动区域等公共场所,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确认,可在其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对突发的、影响到安全和质量的事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包括责令养老服务机构暂停服务、停业整顿等;推行“互联网+监管”等一系列新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措施》明确,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计划到2022年底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同时,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养老服务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