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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南宁骑绿牌"电驴"不戴头盔将罚款20元
2020-06-15 19:44:35来源:广西新闻网编辑:刘洋责编:路晶森

新规解读:南宁骑绿牌"电驴"不戴头盔将罚款20元

  新闻发布会现场。广西新闻网记者 胡瑞阳 摄

新规解读:南宁骑绿牌"电驴"不戴头盔将罚款20元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广西新闻网记者 胡瑞阳 摄

  6月12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对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条例》进行解读。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首府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兆丰介绍,电动自行车是南宁市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南宁市区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量已达到289万辆,平均3个人就拥有二辆电动自行车。

  阮兆丰表示,多年来,南宁市在电动自行车行政管理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走出了一条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南宁模式”,将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电动自行车行政管理合法化、规范化,符合实际,也切实可行。

新规解读:南宁骑绿牌"电驴"不戴头盔将罚款20元

  图为两块编号相同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左为临时号牌(大绿牌),右为旧式正式号牌(小绿牌)。资料图,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

  大绿牌电动车自行车将在三年后不得上路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后,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对于《条例》实施前已领取号牌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车辆,在《条例》制定和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经过多次的调研、听证、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公平合理、保护市民利益为原则,充分考虑了现有电动自行车车主的合法权益。”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建国说。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临时号牌(即大绿牌)的电动自行车既不在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认证目录,也不在原有广西注册登记目录中的车辆,实行过渡期管理,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后(即2023年8月31日)不得上道路行驶。

  取得旧式正式号牌(即小绿牌)的电动自行车是在原广西注册登记目录中的车辆,经自治区质监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旧的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的,实行号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十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小绿牌的车辆号牌有效期届满后,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使用。

新规解读:南宁骑绿牌"电驴"不戴头盔将罚款20元

  南宁市新式电动自行车号牌(即小蓝牌)。广西新闻网记者 陈思羽 摄

  取得正式号牌(即小蓝牌)的电动自行车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使用期限不作限制。“电动轻便摩托车悬挂的也是蓝色号牌(即大蓝牌),但它是摩托车类的机动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不能和小蓝牌的电动自行车相混淆。”钟建国介绍。

  驾驶人非法改装将面临500元罚款

  长期以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行为屡禁不止。为遏制这一乱象,保证电动自行车驾驶的安全性,《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禁止性的改装行为,并加大对改装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改装、加装内容包括,禁止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发动机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禁止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禁止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禁止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禁止加装伞架、车篷;禁止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除了这些具体罗列的行为以外,还有一个兜底性条款,禁止其他改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的行为,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行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梁素安副主任介绍。

  《条例》还明确了非法改装的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具体行为以及法律责任。对实施违法改装、加装行为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这样的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堵住非法改装、加装违法行为的漏洞。”梁素安表示。

  梁素安还介绍,从源头管理来说,非法改装的客户需求,才是非法改装的真正源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后达到国家机动车运行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例如,改装后时速超过25公里/小时的,要按照驾驶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行处理。这也就是说,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达到摩托车等机动车性能后,驾驶人将会面临罚款500元的处罚,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改装的车辆也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骑乘绿牌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将被罚款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自2020年4月起,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包括地方立法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这同样是体现了《条例》科学立法、贴近民生的特点。”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罗义学在会上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南宁市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佩戴头盔的问题。自9月1日起,驾驶和乘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即大绿牌和小绿牌)的电动自行车的,因其车辆性能更接近摩托车,安全系数相对较低,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处20元罚款。驾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即小蓝牌)的电动自行车的,其车辆性能更接近自行车,安全系数相对较高,《条例》倡导佩戴安全头盔。

  商家销售信息不全的电动自行车将被重罚

  销售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重要环节。《条例》第八条规定,商家销售电动自行车时,除了要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外,还应当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一旦车辆信息不全,车辆的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信息不符的,将导致车辆无法注册登记。《条例》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商家,处罚也是比较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据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南宁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阮勇英介绍,这些信息是确认车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关键信息,既防止不良商家欺骗消费者购买不合标的产品,也为确认销售后车辆有无非法改装留下证据。

  为确保国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条例》还对电动自行车的注册增加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凡具有购车发票未载明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者有增加垫片、另行刻印等篡改情形之一的,都将不予注册登记。

  记者还从会上了解到,《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针对电动自行车停车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要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城中村应当划定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和临时充电点等。(广西新闻网南宁6月12日讯 记者 胡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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