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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2020-01-13 11:03:45来源:南宁新闻网编辑:骆秋妤责编:赵滢溪

  广西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为16%和8%

  昨日,记者从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八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为16%和8%;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方面全区单位及职工统一参保

  随着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广西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参保范围不明晰、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等问题。为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制定了《通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通知》明确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员)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可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在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凭现行居住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居住证,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但同一参保时段不能在户籍地和不同的居住地重复参保。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可选择分次缴费,但不得跨年度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得以在职漏缴、少缴等为由补缴养老保险费、更改缴费基数,也不再重新计算待遇。

  计发办法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可延长

  《通知》还明确,统一按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计算,一年一定。

  《通知》还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移基金。

  缴费比例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为20%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除可按以上档次缴费外,还可在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进行缴费。例如南宁市2019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4775.3元,下限为2955.1元,从2019年5月起执行。如市民王先生选择上限缴费,其每个月缴费为14775.3元×20%=2955.06元;如按下限缴费,其每个月缴费为2955.1元×20%=591.01元。

  在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方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为16%和8%;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记者了解到,自2019年5月1日起,广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已由原来的20%降至16%。假设南宁市民李先生所在的单位社保缴费基数为5000元,单位每月缴纳基数为16%:5000元×16%=800元,个人缴纳为8%:5000元×8%=400元。

  降低费率,会不会影响养老金发放?据了解,降低费率后,将会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本次降费政策中受益。降低社保费率会减少基金收入,但不影响养老金的发放。(记者 史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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