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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提高多项工伤保险待遇 健全“先参保,后开工”长效机制

2019-01-16 14:21:36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62号),发布了广西《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参保缴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政策,推进广西工伤保险工作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工伤保险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从保障伤残人员待遇出发规范缴费基数,明确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

  《通知》健全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机制,进一步明确“谁审批,谁负责”,以必要机制确保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机场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到位。主管或审批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和施工前要将项目参保情况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具体措施之一,并将参保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

  《通知》根据国家和广西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工伤认定管辖权由设区市下放至县(市、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城区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由该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从而为职工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通知》明确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和完善待遇政策。根据广西社会经济发展,适当提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等三项待遇。其中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5元提升至25元,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住宿费最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10元提升至330 元,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提升至100 元。

  《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规定了职工发生工伤时或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相关待遇计发基数为职工受伤前实际缴费月份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供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 唐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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