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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类登记

2018-10-15 08:54:14 | 来源:广西日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广西规范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类登记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 唐广生 通讯员 李欣松)“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得强制或故意引导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得以未经公证为由不予受理登记申请。”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切实落实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办理程序。

  通知强调,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建立完善未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设立专用问询接待室,并配备相应的影音摄录装备,对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单独询问。确有必要的,还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专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并制作特别询问记录,以进一步调查明确相关事项。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不得违法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开展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必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办理程序,压缩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办理时限。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法院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登记机构核查相关信息效率,减少群众跑腿次数。在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制度或者设立责任保险制度。各地要充实相关人员,加强登记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降低登记风险。要强化政策宣传,重点围绕如何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等热点问题,选取发生在群众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人和事,用生动鲜活的实例宣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可信度,提升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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