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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来宾市忻城县黄某售农药误导致17位农户致损失赔偿案

2018-03-14 17:38:16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2017年3月21日,来宾市忻城县工商和质监局(下称工商质监部门)接到消费者盘某等17位农户投诉反映,2017年2月中旬,忻城县遂意乡农药经销商黄某来到村屯,向农户宣传和推荐其销售的某品牌氯氰·敌敌畏可以防治桑芽瘿蚊,并声称喷洒使用10天后即可摘桑养蚕。随后有17位农户先后购买其产品,并按照黄某介绍的使用方法配水后用于喷洒桑园。2017年3月中旬,农户开始摘桑养蚕,却发现喷洒过该农药的桑叶喂小蚕时出现全部死亡现象,即向经销商黄某反映并要求赔偿。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请求工商质监部门调解。接诉后,工商质监部门立案并调查发现,该品牌氯氰·敌敌畏外包装上注明有使用注意事项“本品对蜜蜂、鱼类等水生生物、家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开花植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等内容。本是桑园禁止用的农药,却因经销商的误导使农户偏偏用于喷洒桑园。经当地农业部门调查认定,农户小蚕死亡原因是菊酯类农药(氯氰·敌敌畏)中毒。随后,工商质监部门组织有农业部门技术人员、经销商、代理商、消费者代表共同参加的调解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沟通协调,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按每亩950元损失予以赔偿,17位农户共72.8亩,全部赔偿金额共69160元。

  广西工商部门点评:本案中,氯氰·敌敌畏农药本是桑园禁止用的农药,经销商黄某却在其推销和宣传农药时告知17位农户可以用于喷洒桑园。因此,黄某的误导是导致17位农户桑园损失主要原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由于经营者的过错,其应依法承担由其过错导致的不利后果。(供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辑 农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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