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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委会解读新《广西消保条例》利好

2018-03-14 17:21:56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农娇帆):3月13日,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消费维权年主题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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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座谈会现场   摄影  农娇帆

  会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广西消委会主任高雄表示,当前广西消费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重生产轻生活、重投资轻消费;新消费、新模式对维权提出新挑战;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消费欺诈、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现象;法律制度、监管措施保障力度不足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对此,他提出要全力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贯工作和消费维权工作。

  据了解,《条例》在颁布实施十年后迎来首次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强化了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同时,也强化了经营者责任义务。

  新《条例》将预付款消费、汽车、网购等新兴业态纳入调整范围,并为消费者带来诸多利好。新《条例》规定,预付款消费经营者与消费者要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售预付款费消费卡,预付款消费不得设定有效期限。

  关于汽车退换,新《条例》在国家三包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可以退换车的情形:60天或3000公里内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安全装置失效等,发动机、变速器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质量引起车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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