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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妇女权益

2018-03-08 16:12:39 | 来源:广西日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记者 李家健 通讯员 韦金雨 王 瑜

  一个文明的社会,妇女权益的保护必然越来越受到重视。帮助广大妇女用好法律武器,维护他们在婚姻、生活、就业等方面的权益,也是近年来我区普法工作的重点。一方面,各地广泛开展涉及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另一方面,各地纷纷建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她们维护权益开辟绿色通道。

  我们整理了去年以来发生在我区各地的典型案例,涉及反家暴、婚姻、就业等方面,希望通过这些故事及其揭示的法律问题,让广大妇女对如何利用法律维权有更深的认识。

  A 女职工“三期”不能轻易被辞退

  去年5月的一天,一位年轻孕妇来到了南宁市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这位女士姓周,曾是南宁市某公司的客服专员,与公司签有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900元。上班三个月后,周女士因怀孕导致身体不适,遂向公司请假回家休养。公司却以“工作态度消极、上班不准时”等理由,向周女士下达了《辞退通知书》,并单方面结算了周女士请假当月上班期的工资490多元。周女士被强行辞退后就失去了经济来源,无法承担打官司的费用,只得求助法律援助。

  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受援条件审核后,当即为周女士开通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并指派专业律师向周女士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帮助周女士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面对公司的种种辩解,周女士的法律援助律师一一拿出法律依据进行有力回应。最终仲裁委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辞退通知书》,公司支付周女士工资差额、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补偿共计9100余元。

  【点评】

  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不过,值得提醒的是以下情况,即使是“三期”,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B  无效婚姻要怎么离?

  丈夫婚后共同生活两年就销声匿迹,许女士打算离婚申请低保补助时才发现,丈夫当初用的是虚假身份信息与自己登记结婚,这婚能不能离?怎么离?

  近日,在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许女士终于拿到了法院准许离婚的判决书。

  由于许女士是智力残疾人,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工作,街道居委会想为她申请国家贫困低保补助,但许女士属于婚姻存续状况,不符合相关条件。由于丈夫黎某已失踪多年,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经法援律师调查发现,黎某当时用的是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许女士据此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自己与黎某的结婚登记,但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门无权作出此项行政行为。

  解除此项婚姻关系的唯一做法,只有由许女士向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认真了解了许女士自身的智力、婚姻以及生活状况,并听取了承办律师、许女士及监护人的陈述,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核实,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准许许女士和黎某离婚的判决。

  【点评】

  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一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因而民政部门无权因当事人弄虚作假而直接撤销婚姻登记。

  当遇到一方使用虚假信息登记结婚时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2〕81号文件给出了明确的方向: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婚姻无效,保障日后出现纠纷能更快捷、顺利解决,在婚姻登记前务必了解清楚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情况及婚姻、健康情况。若群众面临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也可及时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C  丈夫家婆联合施暴被拘留

  去年年初,柳江县的计某从医院生完孩子回家,丈夫钟某不仅驱逐她出家门,还连同他的母殴打计某致身体伤口开裂及背部受伤,幸得派出所出警制止。经民警教育和警告后,钟某才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计某事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后,依法到计某居住的社区妇联以及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钟母性情暴躁,更因计某没有生育儿子而联合钟某对其进行打骂,妇联多次上门调处,均被钟母赶走。

  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钟某家中,但是钟某及其母亲不仅没有收敛家暴行为,还对计某的申请行为进行打击报复。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依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钟某及其母亲进行拘留15天的处罚。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所禁止的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离婚案件中,家公、家婆受传统生育观念影响,导致婆媳关系紧张,甚至酿成家庭暴力。而受害人往往因内心感到愧疚不愿向社会公开求助。随着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加深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在遭遇家暴时不再忍气吞声,而是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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