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广西要闻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频发 广西住建厅展开专项检查工作

2018-02-12 17:16:16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截至2月7日,广西今年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91起,已致78人死亡,58人住院。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派出专项检查组赴全区各地,督促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开展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到社区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群众安全用气意识。

  【已过审】【移动端】【广西要闻】(首页标题)广西住建厅展开专项检查工作(内容页标题)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频发 广西住建厅展开专项检查工作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南宁市主管部门和企业代表座谈交流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供图

  据广西应急办通报,2017年以来,全区发生多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中毒人数达1500多人次,尤其是进入冬春季节,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持续高发,事故原因以燃气热水器安装使用不当为主。

  作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连续印发了3份关于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防范一氧化碳中毒的通知,督促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和企业开展安全用气检查工作。

  【已过审】【移动端】【广西要闻】(首页标题)广西住建厅展开专项检查工作(内容页标题)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频发 广西住建厅展开专项检查工作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检查组到燃气企业检查开展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供图

  1月份以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派出检查组到南宁、柳州、桂林、贺州、贵港等地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燃气企业是否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检查发现有隐患的是否整改,是否开展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是否存在充装过期、报废钢瓶和给非法经营网点提供燃气情况等。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表示,对因使用非法气源造成燃气中毒事件的,要加强非法气源排查整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罚、关停乃至取缔。同时,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联合应急、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对当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加强跟踪,了解和分析原因,通过倒查追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同时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范能力。

  另外,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安全用气,特别要注意正确安装、使用燃气热水器,避免因燃气使用不当再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通讯员/陈芊洁 陈飞燕)

  【知识贴士】

  一氧化碳中毒多见原因

  (一)在密闭居室中使用煤炉取暖、做饭,由于通风不良,供氧不充分,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积蓄在室内。

  (二)城市居民使用管道煤气,如果管道漏气,开关不紧,均可使煤气大量溢出,造成中毒。

  (三)使用燃气热水器,通风不良,洗浴时间过长。

  (四)科季在车内发动汽车或开动车内空调后在车内睡眠,都可能引起煤气中毒。

  这样做可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

  (一)在必要的地方,如:厨房、居室和一切有一氧化碳毒源的区域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

  (二)定期请专业人员检查燃气管道、炉灶、燃气和燃油器械的安全性,确保其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三)要注重居室与毒源绝对隔离,发电机、采暖火炉等与人分离,切忌长时间同处一室;

  (四)不要在密闭的室内吃炭火锅、点炭火盆;

  (五)不要长时间在密闭的车厢内靠发动机供暖,更不能在发动机持续燃烧的状态下在车厢内睡觉;长时间在开着发动机且停滞的车内停留时,要注意保持车内的通风换气。

  (六)要经常检查一切废气排泄管道的通畅情况,确保废气排泄畅通无阻。

  (七)做完饭后必须检查灶具和管道阀门是否关闭。

  (八)不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睡觉,比如装修时将厨房改成卧室。

  (九)烧水要有专人看护,水不要装得太满,以免水溢出将炉水浇灭。

  一氧化碳中毒救治措施

  (一)立即打开门窗通风。对神志仍然清醒的具有轻度一氧化碳中毒症状的患者,应迅速将转移至空气新鲜流通处,可以卧床休息,保持安静并注意保暖。

  (二)对神志不清的患者应确保呼吸道通畅,将头部偏向一侧,以防呕吐物吸入呼吸道引发窒息。

  (三)对有昏迷或抽搐者,可在头部放上冰袋,以减轻脑水肿。

  (四)对神志不清等具有深度一氧化碳中毒症状的患者应迅速送往有高压氧治疗条件的医院,由专业医护人员通过对症药物和专业器材对患者进行救治。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