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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2018-02-08 17:27:27 | 来源:南宁晚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昨日,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住建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为何制定《办法》

  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多发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潘东介绍,近年来,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市场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建设单位普遍缺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意识,未能及时督促其他参建单位消除安全隐患,未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普遍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参建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管控仍然存在漏洞,未能形成管理合力,造成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多发。

  据统计,自治区每年因建筑施工事故死亡的人数仅次于道路交通领域。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办法》有何亮点

  调整工期须经专家论证

  《办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处于核心和优势地位,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参与深度直接影响其他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及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力度。为此,《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责任,针对建设单位盲目要求赶工期、未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突出问题,分别建立了压缩工期专家论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

  《办法》细化补充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勘察设计单位在成果文件中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并提出意见;强调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审查的要求;明确了监理单位在监理文件编制、安全检查、安全验收、重大危险源监理等方面的具体责任。

  施工单位是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具体执行单位,针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总分包责任划分不清晰,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突出问题,《办法》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实时保持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总分包责任划分、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责任。

  自治区住建厅:

  将对执行情况“明察暗访”

  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在总结我区近年来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建立了两项制度。

  一是“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的程序要求。

  二是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建单位及个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自治区有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建设项目审批、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证券融资以及财税政策支持等方面,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杨绿峰表示,区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办法》的执行情况,并进行专项督查。“我们将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明察’、每2个月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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